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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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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一項所稱申請人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為法人時,登記日期、地址及統一編號。 三、申請人若非自然人時,應提供負責人姓名及其身分證字號。 四、聯絡人與其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及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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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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