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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7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但書所稱重要事項,指創新實驗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主要管理創新實驗者。 三、無人載具及其形式。 四、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三款所定之確保無人載具與監控操作人員間之通訊連結不發生中斷,及於發生預期故障或危害時取得控制權限或因應之相關措施。 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交通服務或公共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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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