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 第13條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13條
飛行運動業辦理下列飛行運動賽會、活動時,應於賽會、活動開始日至少一個月前,向起飛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定其區域及期間: 一、國際性或全國性飛行運動賽會。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國家代表隊訓練活動。 三、越野飛行活動。 前項賽會、活動飛行路線空域跨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由起飛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後核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