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運動業經營載飛體驗服務者,應按飛行載具種類,進用合格專業人員及管制員,並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每一飛行場域至少置管制員一人,每一管制員以管理三個起飛臺為限,負責管理起飛順序、間隔及承載人數;管制員執行工作時,不得同時從事其他工作。
二、按飛行載具種類,每一載具以受載飛者一人為限,並置載飛員一人。
三、每日記錄專業人員載飛次數及時間。
飛行運動業應進用前項專業人員及管制員,並於到職之日起七日內,報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專業人員異動時,亦同。
飛行運動業應為專業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