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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9條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最近三年未發生消費糾紛或意外事故者,體育署得依獎助辦法予以獎助: 一、推展無動力飛行運動著有績效。 二、於依本辦法核准經營之飛行場,辦理無動力飛行運動賽事。 三、於我國辦理無動力飛行運動國際賽事,促進國際體育運動合作及交流。 四、配合體育政策辦理體育活動,促進運動產業發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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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