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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第十四條情形外,本會採一回合方式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競價。 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時,對其所欲參與競價標的提出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並提出對應之報價數值。 前項報價數值,指競價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特許費之乘數比值。 第二項報價數值不得小於 1.5 %,報價以 0.01 %為單位;報價數值非以0.01%為單位者,採無條件消去法,刪除 0.01 %單位後之數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無效報價: 一、報價單無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 二、報價標的未列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 三、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定或辨別。 四、報價數值有塗改或提出二個以上不同報價。 五、報價數值小於 1.5 %。 六、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無效報價之情形。 報價標的未能確認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者,不記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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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