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 第15條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申請人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