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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及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一、逾受理申請之期限。 二、未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或報價單。 三、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審查費,或所繳押標金、審查費金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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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