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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得標者申請核發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經本會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許可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本會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本會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本會核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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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