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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屆滿後失其效力。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得申請換發,有效期間仍為六年,並以一次為限。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換發。 經營者申請換發特許執照,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事業計畫書執行情形之自評報告。 三、頻率運用績效自評報告。 四、未來六年營運之事業計畫書。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第二項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換發: 一、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系統建設計畫,致履行保證金未全數退還或未履行事業計畫書所載責任。 二、未有效運用頻譜資源經本會命改善而未改善。 三、因違反法規事項致業務之全部或一部遭停止者。 四、擅自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五、擅自讓與本業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六、產生重大消費者糾紛並無法妥適處理。 七、具其他重大缺失有影響其營運能力。 換發特許執照時,本會得考量市場競爭性,調整該執照之特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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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