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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籌設許可、架設許可、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本會申請換發。 籌設許可、架設許可、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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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