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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54條

經營者應於核配使用之頻寬內規劃保護頻道。 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非本業務使用頻帶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與其設置者協調處理;如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本會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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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