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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6條

經營者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域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且其營運區域應逾營業區縣市之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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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