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 第68條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8條

本業務資費之訂定,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7條看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6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