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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7條

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報請本會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經營者經本會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本會廢止其特許。 前項暫停營業期限屆滿或終止營業時,本會必要時得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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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