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 第12條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12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設置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 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 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得納入安全管理作業規定管理紀錄之一部,其保存期限為六個月。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設置者自行訂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