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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12條

除公視基金會以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其主管機關應監督該財團法人將所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不受廣播電視法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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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