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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相關基金支應。 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補助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後公告之: 一、申請資格。 二、申請期限。 三、申請補助項目。 四、補助額度。 五、受理類別。 六、辦理流程。 七、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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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