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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第2條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建無障礙住宅:指本法施行後取得建造執照且符合
第三條
設計基準之住宅。 二、原有住宅:指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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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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