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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獎勵範圍及其申請人規定如下: 一、新建無障礙住宅者,為其起造人。 二、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者,為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但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申請。 三、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四、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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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