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 第7條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7條

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 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項目、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及優先補助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3條看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