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7條

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7條

本標準濃度值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電爐有一個以上集塵設備,其粒狀污染物濃度(C) 依下列公式計算: n Σ(Cs‧Qs)i i=1 C=──────── n Σ(Qs)i i=1 i :集塵設備之廢氣排放口,i = 1,2,3…,n 。 n :集塵設備廢氣排放口之總數目。 Cs:各集塵設備廢氣排放口之粒狀污染物濃度,單位為毫克/立方公尺(mg/Nm3)。 Qs:各集塵設備廢氣排放口之排氣體積流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小時(Nm3/hr)。 Cs.Qs:各集塵設備廢氣排放口之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單位為毫克/小時(mg/hr)。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