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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煤氣事業最少應具備左列安全設施: 一、氣體製造設備或貯槽外緣,應與其他建築物或足以引起危害其安全之 設備保持左列安全距離: (一) 最高操作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者為高壓,應在二十公尺以 上。 (二) 最高操作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為中壓,應 在十公尺以上,但建有原十二公斤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或同等強度結 構之防護牆者,其安全距離得減為五公尺以上。防護牆之高度,應 依H=√1○○-D2 (1-○‧1D) +○‧2D之公式計算之 (H代表高度,D代表距難,均以公尺為單位) 。 (三) 最高操作壓力在每平方公分未滿一公斤者為低壓,應在五公尺以上 ,但建有前款之防護牆者,其安全距離得減為三公尺以上,防護牆 之高度應依H=√25-D2 (1-○‧2D) +○‧4D之公式 計算之。 二、低壓氣體貯槽,應依照左列各項規定: (一) 基礎地盤不得有不平均下沈之現象。 (二) 應經耐壓試驗至其設計最高操作壓力百分之一百二十五試壓而無漏 氣現象。計算耐壓試驗之最高壓力所用之厚度,應含準備蝕損厚度 在內。 三、高、中壓氣體貯槽,應依左列各項規定: (一) 基礎地盤不得有不平均下沈之現象。 (二) 以最高操作壓力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試水壓及按照政府規範之施工規 範以X光線檢查焊縫。 (三) 以最高操作壓力百分之一百一十試氣壓而無漏氣現象。 (四) 應裝設二個以上之安全閥,當超過最高操作壓力百分之一百零五時 ,能適時放氣。 (五) 進氣管壓力超過最高操作壓力時,應有自動關閉裝置。 (六) 容積超過一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應設有人孔。 四、輸氣導管應依左列各項規定: (一) 輸氣導管,應有防止腐蝕設備。 (二) 裝設低壓輸氣導管時,應有傾斜並於低處設有去水裝置。 (三) 輸氣導管應裝有伸縮設備,以調節因溫度變化而產生之伸縮。 (四) 高中壓輸氣管埋設地下時,覆土深度應在一公尺以上,露出地面時 應有防止衝擊之設施。 (五) 貯氣場所之週圍應有不易燃燒之圍障,警戒標誌及消防設備,貯氣 場所所用照明及電氣設備,應有防爆裝置。 五、天然氣中混合之空氣量,按體積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其加 壓之限制依左列規定: (一) 空氣量為百分之五十者,得加壓至錶記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 。 (二) 空氣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空氣量每減少百分之一,得遞增壓力 每平方公分五‧五公斤。 (三) 空氣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七十五者,空氣量每增百分之 一,應遞減壓力每平方公分一公斤。 六、輸氣管與架空高壓電線相平行時,應依左列各項規定: (一) 需裝置排氣設備,遠離送電系統。 (二) 輸氣管如需拆離時,應先以導線將擬拆離之管件加以連接,以免發 生火花,引燃氣體。 七、高、中及低壓氣體貯槽,應有適當防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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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