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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煤氣事業,指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經營以導管 供應左列氣體燃料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公用事業: 一、天然氣。 二、液化氣體燃料。 三、以煤炭、焦煤、石油或其他物質製造或合成之可燃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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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