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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煤氣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 府。 煤氣供應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者,應由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協調辦理 ,如不能取得協調,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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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