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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經營煤氣事業之公司,其實收資本不得低於其配置機器設備及導管工 程等資產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並應提供書面承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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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