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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技術士於任職期間,每三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辦理之訓練;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後,始得續任。 前項專業機構應擬訂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專業機構名稱、訓練課程與時數及委託事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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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