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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2條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其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標準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稽徵機關調查及核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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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