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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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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04條
資產估價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者,應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調整相關損益。 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之資產者,仍應按原資產之種類,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計提折舊或攤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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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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