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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第59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59條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 第 四 節 製成品、耗用原料
汽車運輸業、出租遊覽車業、海運業、漁撈業、煤礦業、窯業所需燃料器材,營建業之營建材料及畜牧業之飼料等耗用數量,應比照前條規定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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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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