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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1條

棧儲費: 一、進貨、進料到達前之棧儲費,為取得進貨、進料所需支付之費用,應併入進貨、進料之實際成本計算。 二、棧儲費跨越年度者,其屬於以後年度部分,作「預付費用」處理。 三、棧儲貨料之損失,依據契約應由倉庫負責人賠償者,本事業不得列為損失,但經訴訟未能取得賠償者,不在此限。 四、棧儲費之原始憑證,為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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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