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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第3條

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為之捐贈,其捐贈費用或損失之認列,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 二、營利事業購買前款之原創產品或服務經由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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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