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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 第2條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辦法所稱關係人,指營利事業與經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司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
規定之關係企業。 二、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受贈之營利事業、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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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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