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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第5條

在國內舉辦之下列運動賽事,其國內主辦單位,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公告為重點運動賽事: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二、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三、國際職業運動賽事。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如下: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指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認可之各該世界、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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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