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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0條

營利事業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之業務,如受委託之自由港區事業或受託內容有變更,或因合約屆滿再行續約者,應依第六條規定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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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