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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8條

自由港區事業未依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提報營運績效資料者,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稽核,並就應改正事項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得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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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