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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第11條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該管稽徵機關撤銷其營業登記: 一、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 三、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停止營業已達公司法或 商業登記法規定命令解散或撤銷商業登記之期間者。但如有正當理由 申請延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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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