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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3條

稽徵機關接到複審申請書後,應即另行指派人員三人組成複審小組,於接到複審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複審之審定,並繕發複審審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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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