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 第8條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8條

營利事業各項資產重估價值,應分別按下列公式重估計算之: 一、(取得價值-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 二、營利事業之資產,曾於以往年度辦理重估價者: (上次重估價值-上次重估後之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次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