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 第7條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經核發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醫藥公司,未能於本部核發核准函之次日起五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或投資計畫項目變更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本部申請延長或變更;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本部核定計畫延長或項目變更時,應副知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生技醫藥公司未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投資計畫者,應於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通知本部無法完成投資計畫,本部於核復時,應副知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