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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經核發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醫藥公司,未能於本部核發核准函之次日起五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或投資計畫項目變更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本部申請延長或變更;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本部核定計畫延長或項目變更時,應副知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生技醫藥公司未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投資計畫者,應於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通知本部無法完成投資計畫,本部於核復時,應副知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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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