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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款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由本部併公告之。 前條第二款經核准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依本部核准文件內容事項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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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