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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6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開挖、回填、搬運、裝卸、夯實、篩分或其他易致粉塵逸散之作業前,應灑水保持濕潤。 前項規定,於經濟部核定第三及第四階段停止及限制供水措施區域內之營建工程,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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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