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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統籌辦理住宅業務、新市鎮開發建設及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需要,特設置營建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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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