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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住宅基金收入。 三、新市鎮開發基金收入。 四、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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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