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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 第18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修正之本辦法
第九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
第九條
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三條之一
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四條
、
第八條
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
第八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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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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