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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2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之種類如左: 一、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二、以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 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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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