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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9條

第 十 章 鋼構組配作業
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組配)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鋼構,其範圍如下: 一、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物。 二、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之鐵塔、金屬製煙囪或類似柱狀金屬構造物。 三、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或橋梁跨距在三十公尺以上,以金屬構材組成之橋梁上部結構。 四、塔式起重機或升高伸臂起重機。 五、人字臂起重桿。 六、以金屬構材組成之室外升降機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 七、以金屬構材組成之施工構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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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構組配作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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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