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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68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8條
第 十二 章 油漆、瀝青工程作業
雇主對於正在加熱中之瀝青鍋,應採取防止勞工燙傷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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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瀝青工程作業」的其他條文
第166條
雇主對於油漆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通風、換氣,以防易燃或有害氣體之危害。
第167條
雇主對於噴漆作業場所,不得有明火、加熱器或其他火源發生之虞之裝置或作業,並在該範圍內揭示嚴禁…
第169條
雇主不得使熱瀝青之噴撒作業人員在柏油機噴撒軟管下操作,如人工操作噴撒時,應有隔離之把手及可彎…
第170條
雇主應提供給從事瀝青作業所必須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第167條
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第16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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