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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1條

第 十三 章 衛生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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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的其他條文

第172條雇主對於臨時房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選擇乾燥及排水良好之地點搭建。必要時應自行挖掘排水…第173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除依一般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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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