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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八條第二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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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